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512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彭冉,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51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366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起诉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桂051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执行人***偿还代付农民工工资44446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不服判决结果,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现等待判决结果。鉴于这种情况,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0512执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