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民申15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260号29幢1层。
法定代表人:彭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一审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五冶路9号。
法定代表人:程并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05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济远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陆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