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85民初1940号
原告
***,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临汾市。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案由
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证书使用费15000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并协助原告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复印费等共计2000元。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口头形成证书使用合同,并约定使用费为每年5000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合同既已成立,双方应当积极履行,被告应当按时支付使用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不履行培训义务导致不予支付使用费的理由,因无证据作证,本院不予支持。双方既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际行动,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挂靠在被告处的相关证书和印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证书使用费1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的证书挂靠进行注销登记,并返还原告的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00589615)、机电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晋214101221428)、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