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太原市丰奥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002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丰奥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国柱,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丰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已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杨娟
人民陪审员*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