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889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长庆东路9号博丽农业园1排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建设北路铁一区16号楼1**3层4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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