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1889号之一 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渭街道长庆东路9号博丽农业园1排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建设北路铁一区16号楼1**3层4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