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5执11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嘉宏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朵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