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7579号
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1,山西遥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2元,减半收取2151元,由原告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秀  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