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225民初1437号
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大桥村(水坪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344715873F。
法定代表人:伍永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78850639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293.4元,由原告会同县中速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粟小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