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诚林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天诚林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原审被告:山西白求恩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
上诉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97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9736-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山西省交城县北关东环路,因此本案应由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山西白求恩医院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99号,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晨
审判员     孙爱英
审判员     张翠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