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财保36号
申请人: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滩头镇城禾村7组。
法定代表人:徐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韩建生,公司经理。
申请人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5000元。申请人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5000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 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鹏
书 记 员 陈永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