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28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802诉前调书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乾源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收入)6536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