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2165号
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滩头镇城禾村7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交城县北关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了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1.7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445元,共计5876.72元,由原告隆回县滩头镇城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魏 华
人民陪审员 汪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