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民初371号

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胡村。

法定代表人:靳川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平,男,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俭,男,系公司聘用人员。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杰,男,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太谷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北阳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红,女1971年6月9月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女,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西太谷玛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世东

人民陪审员  胡德英

人民陪审员  武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乔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