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6民初371号
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胡村镇胡村。
法定代表人:靳川宝,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平,男,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俭,男,系公司聘用人员。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太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杰,男,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太谷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北阳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红,女1971年6月9月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系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女,山西泰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山西太谷玛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计2162元,由原告山西金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世东
人民陪审员 胡德英
人民陪审员 武继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乔书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