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开地乡增鑫砂场、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9号31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开地乡增鑫砂场。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广华村。
经营者:***,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新开地村西营子东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内蒙古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开地乡增鑫砂场(增鑫砂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5号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盛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增鑫砂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增鑫砂场依据**、路保成(***)出具的加盖景盛源公司印章的施工明细(用料)凭据,请求景盛源公司给付材料款。景盛源公司对施工明细(用料)内容提出合理怀疑,施工明细(用料)的真实性对认定景盛源公司应否承担给付义务有着重要影响。景盛源公司一、二审均要求对施工明细(用料)印章与合同协议书加盖的景盛源公司印章的一致性进行鉴定,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准许景盛源公司的鉴定申请。
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5号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景盛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