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2财保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3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故某。
申请人***被申请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准备提起诉讼。
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卡(账号:×××)中的200000.00元存款。申请人王某已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20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卡(账号:×××)中的200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