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地乡增鑫砂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425执异65号复议申请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街16号万国城9号31层3105室。法定代表人:胡文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开地乡增鑫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广华村。负责人:马占武,男,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经营者,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广华村。新开地乡增鑫砂场(以下简称增鑫砂场)与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盛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0日作出(2019)内0425执保394号执行裁定,景盛源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景盛源公司英复议称,2017年7月,增鑫砂场将申请人诉至克旗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2017年7月27日,克旗法院作出了(2017)内0425民初36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景盛源公司在赤峰市交通局的工程款1920000元,期限为二年。后该案件上诉后被发回克旗法院重审。在重审阶段,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在坚持原1927930元施工款、材料费主张的同时增加了499720元的利息,随后又申请了诉讼保全。2019年3月30日,克旗法院作出了(2019)内0425执保394号执行裁定,冻结了景盛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金额246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申请人认为,在原有保全措施依然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又在重审阶段二次冻结了我公司基本账户246万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等值财产保全的规定,而且申请人一直积极应诉,正常开展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来没有任何转移财产、逃避诉讼的行为,故本案缺少诉讼保全的法定前提条件。从本案原审一、二审的案情来看,被申请人胜诉可能性不大;申请人有足够的财产以履行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内容,无诉讼保全必要。从保护民营企业的角度看,该保全措施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申请人愿意提供充分有效等价值财产担保,以解除该保全措施。故提起复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内0425执保394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在交通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被冻结的246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解冻。本院经审查认为,增鑫砂场与景盛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审后的诉讼标的为2427650元,增鑫砂场申请保全标的为2460000元,但因在该案原审阶段已经保全了景盛源公司在赤峰市交通局的1920000元工程款,现再冻结该公司账户内2460000元资金已超出保全标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9)内0425执保394号执行裁定内容变更为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景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平阳路支行×××账户内资金54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长翁秀财人民陪审员王贵林人民陪审员孙亚楠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杜继伟书记员刘铠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