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9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闫反叶,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闫反叶支付本金82896.7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72,执行费1171.53元的义务,但到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3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和应负担的费用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
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