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
被执行人:**县融媒体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柴林。
本院在执行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民终1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县融媒体中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县融媒体中心的银行存款2225843.17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县融媒体中心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席成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