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10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258元及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席成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常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