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24执1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0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5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工商登记、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院工作人员通过传统查控方式于2022年2月23日到洪洞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于2022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依职权于2022年5月27日将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个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山西利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10民终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青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