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执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静,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运城关铝热电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承诺因撤回执行申请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运仲裁字第1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