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02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申字第1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静。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武口洗煤厂。
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再审申请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被申请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武口洗煤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青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岳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