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额日登宝力嘎、山西瑞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计3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