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购物广场170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0248-9。
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重庆皇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28号第三层,组织机构代码762660558。
法定代表人:张红,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6)渝民终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国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申请标的:工程款6397034.47元、质量保留金1275937.09元、受理费149582.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网络及线下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忠县的不动产,但均已抵押给案外人且被其它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对案外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就西藏自治区雅鲁藏布江藏木水电站导流明渠工程(C1标)享有工程款债权,本院对该债权予以冻结,但该债权未届清偿期。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万元债务。本院未查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要件,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432号民事判决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执行依据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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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张瑞武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幸川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