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民终41号
申请人:恩施市明兴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响水桥**。
经营者:王明清,女,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容,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购物广场****
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恩施市明兴金属制品厂与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恩施市明兴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的工程款人民币718942.87元续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第三高级中学的工程款人民币718942.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0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郜帮勇
审判员 张辅军
审判员 杨 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