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7财保2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购物广场17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24899。
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银、魏长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3937493Q。
法定代表人:张明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三胡乡大坝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52637222G。
法定代表人:吴瑜,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1800万元;冻结来凤县交通局因“来凤县讨橙公路改扩建工程BT项目”下欠来凤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回购款,冻结额度为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立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北美花都(一期)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冻结额度为900万元。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重庆市宗地产权证:301房产证2013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为1800万元,冻结期限为2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来凤渝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来凤县交通局因“来凤县讨橙公路改扩建工程BT项目”享有的回购款,冻结额度为200万元,冻结期限为2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恩施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立城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北美花都(一期)建设工程”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冻结额度为900万元,冻结期限为2年。
四、查封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以担保的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重庆市宗地产权证:301房产证2013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年。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可以将该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杨光红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郑光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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