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4民初2546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州区北山大道钟鼓楼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24899。
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南漳县涌泉工业园名泰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72830661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东方明珠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224元,减半收取计4461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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