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宏博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陵川县中医院与山西省宏博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5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川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刚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副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省宏博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春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陵川县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宏博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陵川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5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陵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陵川县中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