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二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系该村委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1125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如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庆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贾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