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5执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穆村镇二村委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二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穆村镇人。
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
法定代表人:贾永明,系村委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现要扣划账户内的存款,故需解除对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鹏
审判员 王庆红
审判员 陈 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