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125执3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林县穆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二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建,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柳林县穆村镇人。
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
法定代表人:贾永明,系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5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柳林县穆村镇堡上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1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东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彦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