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民初142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
负责人:尹玉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庭树,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穆村镇二村委旧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5112522567G。
法定代表人:王二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卫,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磊,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胜动集团管理人)与被告山西省柳林县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动集团管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庭树,被告宏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洪卫、刁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动集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动集团)清偿宏远公司工程款161500元的个别清偿行为;2.宏远公司返还已取得的161500元工程款;3.案件受理费由宏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6日,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清偿工程款161500元。2020年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胜动集团重整申请。故胜动集团清偿宏远公司工程款161500元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胜动集团重整申请前六个月内,涉偏颇性清偿。胜动集团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宏远公司辩称,1.(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的是胜动集团重整申请,并非破产申请。因此,该情形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情形。2.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工程款,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并非是偏颇性的个别清偿行为。胜动集团管理人共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近30余起。如果胜动集团在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前向三、五家清偿,可以理解为涉嫌偏颇性个别清偿,但从胜动集团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的数量来看,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工程款,完全是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并非偏颇性个别清偿行为。3.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工程款,使其获得巨大的利益。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柳煤矿(以下简称双柳煤矿)欠胜动集团工程款,胜动集团迟迟不能讨回。双柳煤矿同时也拖欠宏远公司巨额工程款,但鉴于双方均是山西当地企业,双柳煤矿每年都会向宏远公司支付一部分工程款。而胜动集团又拖欠宏远公司161500元的工程款迟迟不能支付,经双方协商,由宏远公司去双柳煤矿做工作,将本该支付给宏远公司的60万元工程款,让渡给胜动集团,胜动集团必须一次性支付宏远公司拖欠的161500元工程款。2020年11月5日,胜动集团双柳煤矿项目负责人董某把胜动集团开具给双柳煤矿的60万元收据,寄给宏远公司工作人员冯强。由宏远公司工作人员冯亮去双柳煤矿办理相关付款手续。2020年11月30日,宏远公司从双柳煤矿要到60万元承兑汇票。2020年12月1日,宏远公司将60万元承兑汇票交付给胜动集团。2020年12月4日,宏远公司收到胜动集团15万元承兑,11500元现汇。至此,胜动集团不再拖欠宏远公司款项,双方之间的土建施工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因此,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使胜动集团获得巨大的利益。即使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但书的规定,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行为也不应当撤销。4.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因此,在宏远公司牺牲自己利益将本该拨付给自己的60万元工程款让渡给胜动集团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工程款支付协议,应当得到遵守履行。综上所述,应当依法驳回胜动集团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胜动集团管理人提交:胜动集团与宏远公司签订的《山西双柳乏风项目土建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转账凭证、支款凭证、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查询记录(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协议书各1份。拟证明:胜动集团与宏远公司签订合同的基本情况。胜动集团通过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及电汇方式,共计向宏远公司支付161500元。宏远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胜动集团出具收据。
宏远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020年12月3日,宏远公司收到胜动集团支付的工程款161500元,而非2020年12月26日收到。
宏远公司提交:微信聊天截图4张(复印件)、胜动集团开给双柳煤矿60万元收据1份(复印件)、胜动集团双柳煤矿项目负责人董某将收据寄给宏远公司工作人员冯强特快专递封皮照片1份。拟证明:胜动集团、宏远公司协商,由宏远公司与双柳煤矿进行协调,将本该支付给宏远公司的60万元工程款让渡给胜动集团。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清偿使胜动集团获利。
胜动集团管理人质证认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微信聊天截图无法证明聊天双方人员的职务,同时也无法证明宏远公司的证明目的。收据系胜动集团向双柳煤矿出具,与本案无关,不能得出其证明目的。
宏远公司申请证人董某出庭作证。董某(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陈述:其是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区域经理,管理山西、河北、东三省等七个省。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胜动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胜动集团的区域销售。胜动集团为双柳煤矿建设煤层气蓄热氧化项目,胜动集团将其中的土建项目分包给宏远公司。三、四年的时间,双柳煤矿未给胜动集团结项目款,故胜动集团也没有给宏远公司结161500元工程款。宏远公司一直向其催要,经请示领导后,胜动集团和宏远公司达成协议,让宏远公司帮胜动集团向双柳煤矿追要欠款,如要回的欠款大于胜动集团欠宏远公司的工程款,胜动集团就结算欠宏远公司的工程款。从批款到手续办完经历几个月的时间,宏远公司当时是派人过来跟董某一起办的付款手续。宏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董某和宏远公司冯强的聊天记录。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宏远公司对胜动集团管理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胜动集团管理人对宏远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两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证人董某系胜动集团子公司山东胜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区域经理,负责胜动集团与宏远公司案涉项目,对其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进行分析。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胜动集团为双柳煤矿建设煤层气蓄热氧化项目。2015年11月30日,胜动集团与宏远公司签订《山西双柳乏风项目土建施工合同》,胜动集团将双柳煤矿建设煤层气蓄热氧化项目其中的土建工程分包给宏远公司施工。双方约定,竣工时间2015年12月25日;保质期1年,自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价款561500元。项目竣工后,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胜动集团主张因双柳煤矿未向胜动集团支付全部项目款,故胜动集团亦欠宏远公司工程款161500元。
2020年10月份,胜动集团与宏远公司协商,由宏远公司代胜动集团向双柳煤矿索要欠款,如要回的欠款数额大于胜动集团欠付宏远公司的工程款,胜动集团即结清欠宏远公司的工程款61500元。2020年11月5日,胜动集团将其开具给双柳煤矿的60万元收据邮寄给宏远公司。宏远公司持该收据代胜动集团向双柳煤矿追要到欠款60万元。宏远公司将该60万元交付给胜动集团。2020年12月3日,胜动集团交付宏远公司金额为5万元、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各1张。2020年12月4日,胜动集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宏远公司偿还剩余工程款1150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查明,胜动集团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20年9月底,其资产总额为152227.56万元,负债总额为196086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9%,基于胜动集团从事的主营业务处于同行业领先,并积累了大量优质客户,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故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胜动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据此,要撤销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二是债务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三是个别清偿行为没有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纵观本案,胜动集团管理人请求撤销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清偿欠款161500元的行为,并未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不应撤销。理由如下:
关于第一个条件,即个别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胜动集团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案涉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宏远公司辩称法院裁定受理的是胜动集团重整申请,并非破产申请,不应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认为,狭义上的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上的破产将破产清算之外各种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我国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概念,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企业破产法中。因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包括债务人重整的情况,对宏远公司上述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条件,即债务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本案中,(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查明,截至2020年9月底,胜动集团资产负债率为129%。2020年12月3日、12月4日,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清偿案涉工程款时,胜动集团已经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关于第三个条件,即个别清偿行为是否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本案中,双柳煤矿欠付胜动集团项目款,拖欠时间长,胜动集团多次追要均未要回。胜动集团经与宏远公司协商,要求宏远公司帮助追要货款,并承诺如果追要回的欠款数额大于161500元,胜动集团就偿还欠付宏远公司的工程款。双方达成协议后,宏远公司经多方努力,为胜动集团向双柳煤矿追回欠款60万元,后胜动集团依据承诺向宏远公司支付工程款161500元。宏远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为胜动集团追回了已拖欠多年的欠款60万元,该行为使胜动集团财产收益。
综上所述,胜动集团向宏远公司清偿工程款161500元的行为,使得胜动集团财产收益,故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0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乔良艳
审 判 员  郭芳芳
人民陪审员  石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玉凤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