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辖终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科宇信息产业大厦时代广场19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
原审被告:郭军旗,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军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20)豫078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属债权债务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仅依据诉状、初步证据等进行形式审查。据原审原告诉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卫辉市分公司出具的施工证明、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新乡项目处出具的欠条等初步证据,原审确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程序上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施工工程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张颜民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