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峰、邢仕灿(实习),河南盛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郭陆伟,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郭陆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郭陆伟以上诉人济源项目处名义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原合同关系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签订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应为债权债务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后,经过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裁定上诉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1.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本案原审被告郭陆伟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3.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原案件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后,被上诉人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被上诉人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两个案件被告不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及提供的初步证据材料,被上诉人以其承包中国联通公司济源区域内2013-2014年的传输线路抢修、整治及零星迁改工程后未获得维护工程施工费,持上诉人济源项目处项目经理郭陆伟向其出具的《欠条》提起诉讼,诉请偿还欠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济源市,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伟涛
审 判 员 陈建国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庚
书 记 员 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