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19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中“李伯海”应为***。
审判员 高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