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5民初19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03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山西顺达胜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遗漏当事人,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1425民初191号民事裁定书中遗漏被告***,应补正为“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河南省虞城县黄冢乡焦小庄”。
审判员 高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