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533号
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村。
法定代表人:孙淑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元利,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桥总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祥,执行董事。
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鑫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