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7634号
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传字营村。
法定代表人:孙淑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青,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元利,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桥总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马永祥,执行董事。
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天津)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鑫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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