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典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4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401号(临时)一层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高晗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晨 审 判 员  翟 婧 审 判 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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