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4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401号(临时)一层2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高晗煜,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黄庄镇产业功能区1号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典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五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5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晨
审 判 员 翟 婧
审 判 员 张 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