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3903号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B座204-10室。
法定代表人:李彬,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38号-18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北100米路南沿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晨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鑫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