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样云道82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乡***村公路西区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本案**房地产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支付人,住所地为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为票据支付地。**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妥善解决和维护当事人权益。 正源公司、宇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宇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故**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