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样云道82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丰润区***乡***村公路西区3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源顺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本案**房地产公司是票据的出票人、支付人,住所地为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即为票据支付地。**房地产公司所在地管辖有助于票据纠纷妥善解决和维护当事人权益。 正源公司、宇达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票据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宇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故**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 炎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