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执3735号
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板桥总场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72530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旭日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3132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做出(2022)津0116民初295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应返还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借款1050000元,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3年5月1日前给付400000元,于2023年8月1日前给付350000元;
二、上述款项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235.5元(半费收取)由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南方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此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津0116执37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黎 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