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5320号
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588-1-9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道街旭日路188号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9元,减半收取计2374.5元,由原告天津天翼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 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