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

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82执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1455006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72361111-2。
法定代表人周安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6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鑫泰成套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浙0382执114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在乐清市XX镇三宅村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且无房产登记信息,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在本市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400万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382执1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高春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