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

乐清昌庆建材有限公司与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448号之一
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幸福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78893821。
法定代表人:林昌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向涛、赵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金融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0068X0。
法定代表人:胡定池。
被告:***,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裁定对被告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乐清虹桥支行的账号为3300********的账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以人民币150137.5元为限。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1651.5元,保全费12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