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8787号
原告:***,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江镇××村。
被告: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虹桥镇金融路54-64号。法定代表人:胡定池。
原告***与被告乐清市虹桥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晓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林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