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晋0925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361号1号楼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住宁武县薛家洼乡;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18号207-224号
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同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全国网络差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
审判员赫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