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4309号
原告:陕西诚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杨冰。
被告: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东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诚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泰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诚茂实业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诚茂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晨
书 记 员 马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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