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1076号
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翁垟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虞欧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泰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168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泰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浙江永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