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06执恢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75727XXXX。
法定代表人:曲双喜。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9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执行人:常健君,男,汉族,1971年4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王晓民,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郑志强,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五台县。
被执行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74352XXXX。
法定代表人:常健君,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76247XXXX。
法定代表人:李峰喜,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作出的(2017)并南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21814.5元及利息24926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2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健君位于太原市涧河路6号(鑫茂花苑)4幢3单元6层11号的房屋进行了拍卖,价款为462488元;扣划被执行人常健君的银行存款5220.81元,扣划被执行人郑志强的银行存款5439.35元,已经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913600.14元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经进行锁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告知如有新的财产线索于五日内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太原市城南公证处作出的(2017)并南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常健君、王晓民、郑志强、山西全邦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天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南